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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城市检察院与海城市自然资源局成功会签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22  作者:  新闻来源: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近日,与海城市自然资源局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涉及自然资源执法查处领域的行政诉讼活动和非诉执行活动,确定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常态化,通过检察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进而增强执法司法合力,提升自然资源资产法治保护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施办法》就线索移送、案件范围、履职方式、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平台建设、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业务能力提升、土地执法领域非诉执行监督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了依据和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的成功会签,是鞍山地区首个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是海城市检察院能动履职,积极推动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平台建设的重要成果。

    海城市检察院将依照《实施办法》,与市自然资源局紧密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办理一批在本地区有影响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同时,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助力我市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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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城市检察院与海城市自然资源局成功会签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4-08-18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近日,与海城市自然资源局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涉及自然资源执法查处领域的行政诉讼活动和非诉执行活动,确定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常态化,通过检察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进而增强执法司法合力,提升自然资源资产法治保护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施办法》就线索移送、案件范围、履职方式、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平台建设、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业务能力提升、土地执法领域非诉执行监督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了依据和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的成功会签,是鞍山地区首个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是海城市检察院能动履职,积极推动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平台建设的重要成果。

    海城市检察院将依照《实施办法》,与市自然资源局紧密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办理一批在本地区有影响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同时,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助力我市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