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辅导 检察官法外容情
春节前夕,海城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检察官们赴感王镇于官村,对盗窃犯罪嫌疑人王某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深入其家中探访,进行法律宣传与心理辅导,体现了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与构建和谐海城理念的相互交融。
在感王镇于官村村委会,海城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在有派出所、民政、辩护人、人大代表及村委会领导参加的前提下,召开听证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宣布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签署宣布笔录和承诺书。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犯罪,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在办案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下,王某悔罪态度良好,并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深入到王某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广泛征求当地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形成客观真实的调查报告。
通过社会调查检察官们了解到,王某家庭经济条件极差,王某本人无犯罪前科,文化水平低,小学没毕业便辍学,交往能力较差,缺乏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同时综合调查了解的基本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据悉,此案是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相关规定,以及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助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轻体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相关规定落实到基层工作实践中的案例,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同时体现了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相互交融,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辅导 检察官法外容情
春节前夕,海城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检察官们赴感王镇于官村,对盗窃犯罪嫌疑人王某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深入其家中探访,进行法律宣传与心理辅导,体现了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与构建和谐海城理念的相互交融。
在感王镇于官村村委会,海城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在有派出所、民政、辩护人、人大代表及村委会领导参加的前提下,召开听证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宣布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签署宣布笔录和承诺书。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犯罪,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在办案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下,王某悔罪态度良好,并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深入到王某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广泛征求当地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形成客观真实的调查报告。
通过社会调查检察官们了解到,王某家庭经济条件极差,王某本人无犯罪前科,文化水平低,小学没毕业便辍学,交往能力较差,缺乏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同时综合调查了解的基本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据悉,此案是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相关规定,以及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助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轻体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相关规定落实到基层工作实践中的案例,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同时体现了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相互交融,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